上海北新月皇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北新月皇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西藏兴炜融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皖1321民初4053号 原告:上海北新月皇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外冈镇外钱公路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504571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晟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藏兴炜融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尼木县幸福中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23MA6T4AQ5X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北新月皇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西藏兴炜融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北新月皇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以及被告西藏兴炜融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北新月皇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88423.2元及逾期违约金4226.1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曾签订编号为RGJS-ZC-200408——001D的《兴炜融刚防水材料集中采购合同》一份,约定由被告向原告购买防水材料等货物。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履行了发货义务,被告却未按约支付货款,被告最后一笔于2021年11月15日支付62208元,剩余88423.2元货款本金至今未付。被告未依约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且被告已盖章确认截至2022年12月31日,欠付原告货款88423.2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于2021年6月3日将公司名称由上海台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变更为北新月皇防水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再于2021年7月6日将公司名称由北新月皇防水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变更为上海北新月皇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原告多次催要无果,现依法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西藏兴炜融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对货款本金无异议,逾期违约金没有依据,请求法院对逾期违约金扣除。 本院经审理查明案件事实如下:上海北新月皇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历史沿用名称上海台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北新月皇防水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经营建筑装饰材料销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等业务。西藏兴炜融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建筑工程等业务。西藏兴炜融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因需向上海北新月皇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购买防水材料等货物,且双方签订了《兴炜融刚防水材料集中采购合同》(合同编号RGJS-ZC-200408——001D),合同签订后,上海北新月皇公司依约向西藏兴炜融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供货,后双方结算,截至2022年12月31日,西藏兴炜融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尚欠上海北新月皇公司货款88423.2元。上海北新月皇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经催要无果,遂提起本案诉讼。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兴炜融刚防水材料集中采购合同》、应收账款余额确认单以及代理人陈述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涉案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原告依约向被告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货款。被告对拖欠原告货款88423.2元的事实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未依约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货款给付等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88423.2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被告未能及时给付货款,给原告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对原告主张利息的请求,予以支持,考虑到双方对此未进行约定的实际情况,应自2024年7月9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西藏兴炜融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北新月皇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货款88423.2元及利息(以88423.2元为基数,自2024年7月9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上海北新月皇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6元,由被告西藏兴炜融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