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民初25888号之一
原告:上海台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外冈镇外钱公路301号。
法定代表人:程雪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启筱,江苏晟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人民中路683号。
法定代表人:杨晓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鉴潮,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佳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苏召路1628号1幢A019室。
法定代表人:田文陶。
原告上海台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佳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6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因案情复杂,但法律适用明确,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但仍可适用独任审理。
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张恩健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高 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