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石油化学工业设计院有限公司

福建省石油化学工业设计院有限公司等与佛山弘浩隆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粤0604执18908号 佛山某有限公司、福建省某有限公司、福建省某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关于佛山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福建省某有限公司、福建省某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4)粤06民终980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4年11月1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福建省某有限公司在XXX银行存款190,000.00元,在中国某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住房金融与个人信贷部房改专柜35001001106050003148_1银行存款136,757.25元,后被执行人主动缴纳剩余尾款1695.88元,合共缴纳人民币328453.13元。退本案执行费4605.35元,余款323847.78元退申请执行人佛山某有限公司。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福建省某有限公司、福建省某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已向申请人佛山某有限公司全面履行本案支付义务,本案执行费4605.35元已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