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苏1283民初4248号
原告:泰兴市苏冶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MA1NNU154L,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黄桥工业园区通站东路1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兴市黄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菱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3689113290A,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练市镇***村村部旁。
法定代表人:**。
原告泰兴市苏冶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菱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6日立案。
原告泰兴市苏冶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泰兴市苏冶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