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头
签
发
人
发
***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核
稿
人
请邓院审批
***2015年1月16日
拟或
稿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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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人
***
2015-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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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编名
(2014)惠博法溪民初字第280号
发出
日期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4)惠博法溪民初字第280号
原告东莞市三洋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组织机构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被告***,男,汉族,1970年11月10日,住广东省博罗县,身份证号码×××6019。
委托代理人***。
本院于2014年11月0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东莞市三洋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被告于2011年7月13日向原告订购序号为l1-l7东莞三洋电梯产品七台,电梯设备款为人民币1569000元整,双方签订了《设备供货合同,合同编号为:dgsy-gh-201107015。同日,双方就该7台电梯安装事宜签署《安装合同书》一份(编号:dgsy-az-201107015),由原告为被告安装合同编号为:dgsy-gh-201107015的电梯七台,根据《安装合同书》约定,安装总价为161000元。根据《设备供货合同》约定,被告需在本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原告支付设备合同总价的20%,作为合同定金;在电梯材料发货到工地当天,向乙方支付设备合同总价的50%;甲方应在电梯安装完毕并取得电梯验收报告后七天内,向乙方即原告支付设备合同总价的20%;自电梯移交给甲方当天起计一年期满后7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设备合同总价的10%。合同签订至今,被告分五次共支付电梯设备安装工程款1530000元(其中安装工程款161000元、电梯设备款1369000元)。该项电梯于2012年9月安装完毕,原告并于2012年9月19人将涉案电梯及有关验收合格证等资料全部交付被告,按合同约定,被告应在电梯移交当天起计一年期满后7天内付清全部价款,即被告方向原告支付设备合同总价的10%。但至今被告并没有按合同约定将电梯设备合同价款的余款200000元付清原告,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电梯货款20000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至偿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双方确认被告欠原告货款人民币200000元,被告在收到调解协议书3日内,向原告东莞市三洋电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80000元,原告在收到上述货款后,在7日内向被告提供涉案合同全部货款发票(发票抬头为:惠州市瑞华兄弟实业有限公司)
2、原告在收到第一期货款180000元之日起25日内,派人到被告处将涉案的5台电梯及6套门板无偿更换完毕,在原告更换完毕后3日内,被告将余下的20000元支付给原告。
3、本案诉讼费4534元,减半收取2267元,由原告负担。
本调解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