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东莞市三洋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厚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惠阳分公司、深圳市厚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决定书
(2015)惠阳法执字第31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莞市三洋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厚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惠阳分公司、深圳市厚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深圳市厚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惠阳分公司、深圳市厚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本院(2013)惠阳法民二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电梯安装款246800元;承担受理费5002元,执行费367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深圳市厚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惠阳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