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972民初4434号之一
原告:东莞市三洋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厚沙路军埔路段,注册号为441900000474529。
法定代表人:王振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咏诗,广东宇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晓蕾,广东宇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2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大埔县。
原告东莞市三洋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2月20日立案。原告东莞市三洋电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东莞市三洋电梯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熊 丹
人民陪审员 陈志培
人民陪审员 朱裕光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琪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