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粤1972民初37754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惠诚(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惠诚(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被告:某丙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丙公司、某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乙公司、某丙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某丙公司支付电梯维保费109967元;2.被告某丙公司支付违约金22231.78元(以每期应付款项为本金,从每期应付款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4月18日);3.被告某乙公司对被告某丙公司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9月,某丙公司与某甲公司签订了《汇景城项目电(扶)梯设备维护保养合同》,约定将某丙公司管理的汇景城15台电梯委托给某甲公司维护保养,维保期限为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合同总价为含增值税价格68688元,按季度付款,保养过程中需要更换的配件若单价大于300元,则由某丙公司向某甲公司采购。2023年8月,原合同维保期限届满,某丙公司与某甲公司再次签订《汇景城项目电(扶)梯设备维护保养合同》,继续委托某甲公司对某丙公司管理的汇景城15台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维保期限为2023年9月1日至2024你有年8月31日,合同总价为含增值税价格68688元且按季度付款方式不变,若保养过程中需要更换的配件若单价大于300元,则依旧由某丙公司向某甲公司采购。2022年9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期间,某甲公司均按照两合同约定履行了维护保养的义务,并及时足额向某丙公司开具了发票,但某丙公司仅陆续支付了两合同项下维保费共47344元,剩余90032元未付;且保养过程中某甲公司为某丙公司更换配件产生的整改费合计19935元至今分文未付;两合同均约定若某丙公司未及时支付费用,逾期欠付部分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至付清之日止。原告认为,某丙公司作为合同相对方,某丙公司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某乙公司作为某丙公司的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某丙公司、某乙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交任何证据及书面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某甲公司(乙方)与某丙公司(甲方)签订《汇景城项目电(扶)梯设备维护保养合同》,合同显示订立日期为2022年,但原告主张合同于2023年签订。合同约定维保金额共计68688元,保养时间从2022年9月1日起至2023年8月31日止。合同第二条约定保养类型为半包,既提供劳务,又免费提供≤300元以下电/扶梯零配件。>300元的配件,由甲方向乙方采购。合同第五条,付款方式为乙方进场服务每满三个月后25个工作日内支付上一个季度保养费用。甲方向乙方采购的配件单价>300元:按实结算,乙方完成更换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乙方提供供货证明,甲方审核无误后与当季保养费用一起办理结算。乙方必须在合同约定付款期限的1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交付前述请款所需的全部资料及文件(含等额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在满足前述全部条件下,甲方有支付相应款项的义务;若乙方延迟提交所需前述资料及文件,或所提供资料、文件有误,甲方有权延迟付款并顺延付款时限,由此产生的相关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合同第八条违约责任约定,甲方未按照约定期限支付费用的,每延误一日应当向乙方支付延误部分费用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某甲公司(乙方)与某丙公司(甲方)签订第二份《汇景城项目电(扶)梯设备维护保养合同》,合同显示订立时间为2023年,但原告主张合同于2024年签订。合同约定维保金额共计68688元,保养时间从2023年9月1日起至2024年8月31日止。两份合同除保养时间不同外,其余内容一致。
某甲公司主张其履行了对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义务并提交日常维护保养记录表予以佐证,记录表有易某签名确认。
庭审时,某甲公司主张按照合同约定,每个季度付款金额为17172元。被告仅支付了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两个季度的款项,2023年3月-5月只支付了13000元,因此第一份合同中未付款项为21344元,第二份合同所有款项均未支付。
某甲公司于庭后补充提交2022年9月至2024年8月的维保费发票及签收单,签收单由易某、陈某签名确认,拟证明被告于2022年12月28日签收2022年9月至11月的维保费发票,于2023年3月9日签收2022年12月至2023年2月的维保费发票,于2023年6月2日签收2023年3月至2023年5月的维保费发票,于2023年9月8日签收2023年6月至2023年8月的维保费发票,于2023年12月5日签收2023年9月至2023年11月的维保费发票,于2024年3月12日签收2023年12月至2024年2月的维保费发票,于2024年6月8日签收2024年3月至2024年5月维保费发票,于2024年9月10日签收2024年6月至8月维保费发票。
原告主张其中电梯保养过程中为被告某丙公司更换了配件,因此产生配件费用19935元,并提交电梯整改维修更换配件报价单、完工确认单、票据签收回单予以佐证,以上材料的确认处有“易某”字样的签名,原告主张易某为被告某丙公司的员工。根以上证据记载:1.原告于2024年5月8日更换客梯电池,报价金额为1050元,被告于2024年5月20日签收发票;2.原告于2024年1月10日更换扶手带压带轮链、扶梯抱闸,报价金额为3400元,被告于2024年1月23日签收发票;3.原告于2023年9月14日更换称重传感器,报价金额为2520元,未提交被告签收发票的记录,原告主张其已开具发票且被告已抵扣税款,但未提交证据予以佐证;4.原告于2023年3月7日更换轿厢通讯板,报价2400元,被告于2023年3月28日签收发票;5.原告于2023年10月20日对电梯抱闸板维修、报价3800元,于2023年11月25日更换360板、报价4800元,于2023年10月10日进行砝码试重、报价1500元,原告开具了以上更换配件及维修的发票,被告于2023年12月5日签收;6.原告于2024年6月22日更换外呼显示板,报价465元,被告于2024年7月3日签收发票。
本院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视为其放弃抗辩及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电梯维修及保养记录有被告人员签名确认,在被告未提交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本院采信原告的主张,认定原告已履行合同义务,原告提交发票签收,证明被告已收到相应的请款资料。被告某丙公司未举证证明已履行付款义务,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电梯维保费共计109967元及违约金。
关于违约金的计算,原告诉请按合同约定以应付款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违约金指定的主要功能在于补偿损失,惩罚违约方只是其辅助功能。而本案中,原告在被告未付清第一份合同的维保费用的情况下,又继续与被告签订第二份合同,且原告在被告违约行为发生2年后才提起诉讼,未及时提出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故本院认定违约金应从被告最后一次签收发票之日即2024年9月10日起算,且违约金之和不得超过109967元。
关于被告某乙公司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某乙公司作为某丙公司的唯一股东,未能证明某丙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原告诉请某乙公司对某丙公司的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九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某丙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某甲公司支付电梯维保费109967元及违约金(以109967元为基数,从2024年9月10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违约金之和以109967元为限);
二、被告某乙公司对被告某丙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某甲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某丙公司、某乙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强制执行风险提示
生效法律文书必须主动及时履行。义务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可能会面临以下法律风险:
一、信用惩戒
1.案件一旦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的信息将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开,融资信贷将会受到限制。
2.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影响个人征信。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受到信用惩戒。
3.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信息被法院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公布。
二、损失扩大
1.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2.承担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辅助费等费用。
三、强制措施
1.限制高消费。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交通工具、购买不动产、车辆、旅游、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
2.财产将被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拍卖等措施。
3.拒不履行或妨害执行的,可能会被罚款、拘留、限制出境。构成犯罪的,还将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