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粤1973执12982号
申请执行人东莞博安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尚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1973民初83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保养费人民币33660元及相应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相关材料,后因无人签收被退回,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本院依法向中国银行东莞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东莞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东莞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东莞市分行、广发银行东莞市分行、东莞银行、东莞农村商业银行、交通银行东莞分行、兴业银行东莞分行、招商银行东莞分行、中信银行东莞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东莞分行、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如下:一、在东莞银行开设的银行账号为55×××76的银行存款为被执行人广东尚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有,本院依法于2019年9月5日对该账号内的存款予以冻结,实际冻结金额为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二、在东莞银行开设的银行账号为53×××69的银行存款为被执行人广东尚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有,本院依法于2019年9月5日对该账号内的存款予以冻结,实际冻结金额为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三、在中国工商银行开设的账号为20×××36的银行存款为被执行人广东尚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有,本院依法于2019年9月5日对该账号内的存款予以冻结,实际冻结金额为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四、在中国建设银行开设的账号为44×××68的银行存款为被执行人广东尚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有,本院依法于2019年9月5日对该账号内的存款予以冻结,实际冻结金额为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并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曾到被执行人工商登记的经营场所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已搬离该址,现下落不明,现场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进行高消费。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唐 锐
审判员 邝著云
审判员 胡 威
书记员 罗旭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