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粤1973执5057号
一、执行依据: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9)粤1972民初10386号民事判决书及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19执协2号执行裁定书。
二、立案执行日期:2020年4月23日。
三、执行内容: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维保费46530元及利息,并负担受理费3437元及财产保全费601元。
执行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及东莞市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土地使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信息。根据调查结果,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在东莞银行的银行存款3503635.25元及在中国工商银行的银行存款949141.93元,合计扣划款项4452777.18元。经分配,本案分得款项4088元,扣除本案执行费50元,余款4038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此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经告知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裁定结果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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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李能耀
审判员 何业生
审判员 莫芷维
书记员 刘嘉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