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104民初14631号
原告:河北省成套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律师。
被告:河北某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
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北省成套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某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0日立案。原告河北省成套某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省成套某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省成套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6元,减半收取计68元,由原告河北省成套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白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