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骏日电梯有限公司

广东骏日电梯有限公司、贵州慧腾环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粤1971执13335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骏日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慧腾环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帝都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2019)粤1971民初5828号民事判决书为本案执行依据。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贵州慧腾环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帝都投资有限公司应支付违约金800000元,云南帝都投资有限公司应返还200000元,受理费13800元,本案执行费13590元。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强制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贵州慧腾环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帝都投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两轮查控,于2020年7月15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贵州慧腾环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为52×××_1的银行账户,冻结时间从2020年7月15日到2021年7月15日;于2020年8月12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贵州慧腾环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为31×××_1的银行账户,冻结时间从2020年8月12日到2021年8月12日;于2020年8月12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云南帝都投资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25×××81的银行账户,冻结时间从2020年8月12日到2021年8月12日,以上账号均因余额不足暂不扣划处理。于2020年9月27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贵州慧腾环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北京慧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股权数额83.55万元,冻结时间从2020年9月27日到2023年9月27日;于2020年9月28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贵州慧腾环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沙河市璞山慧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权数额83.55万元,冻结时间从2020年9月28日到2023年9月28日。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二、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三、本院于2020年12月发函至贵州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调查被执行人建设工程项目,回函查明该项目未通过审批已被责令停工。四、本案涉及到被执行人财产查封、冻结的情况,如需续封续冻的,申请执行人必须在查封冻结到期的一个月前向本院申请续封,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封续冻的法律后果。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1971执1333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后,再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吴抒航 审判员  彭展峰 审判员  曹 单
书记员  刘宇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