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702民催1号
申请人:河南新蒲科技标识有限公司(河南新蒲牌板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变更名称为河南新蒲科技标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孟岗镇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文迪,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资,男,1993年2月25日生,汉族。
申请人河南新蒲科技标识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对出票人山西汾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山西汾西矿业集团水峪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持票人河南新蒲牌板有限公司、号码3100005127218XXX、票面金额5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公示催告。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因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本案中,申请人河南新蒲科技标识牌板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的银行承兑汇票并没有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而是申请人因工作疏忽,未在汇票付款日到期后及时向银行申请付款,距付款日已经超过两年,银行已将该承兑汇票退给了付款人,故申请人河南新蒲科技标识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不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新蒲科技标识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河南新蒲科技标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韩海兰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晓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