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冀0503执异136号
追加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沧州飞翼集装箱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沧县汪家铺乡汪家铺村北沧盐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2MA07NF1P0B。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星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追加人:张某,男,196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
被申请追加人:徐某,男,198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
被执行人:上海某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沧州飞翼集装箱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某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沧州飞翼集装箱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追加张某、徐某为被执行人。
本院审查期间,追加申请人沧州飞翼集装箱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本院认为追加申请人撤回异议申请系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不损害其他人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沧州飞翼集装箱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