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4)黄浦执字第3870号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黄浦执字第3870号
申请执行人徐州军霞健身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上海兄弟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徐州军霞健身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兄弟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黄浦民二(商)初字第872号民事判决确认:被告上海兄弟运动用品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徐州军霞健身器材有限公司欠款897340.07元,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15075.56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上海兄弟运动用品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权利人徐州军霞健身器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上海兄弟运动用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19000元[该款已被(2014)黄浦民二(商)初字第405号一案保全冻结],冻结了被执行人在本院(2014)黄浦民二(商)初字第405号一案所缴纳诉讼保全保证金155700元,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沪GRXXXX江铃小型汽车、沪J9XXXX别克小型汽车、沪A7XXXX骊威小型汽车。另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2014)黄浦民二(商)初字第405号一案正在审理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黄浦民二(商)初字第872号民事判决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在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O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审判长
***
审判员
***
书记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