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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江苏康力源健身器材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606民初16094号
原告:***,男。
被告:江苏康力源健身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邳州市炮车街道办事处高新技术产业园滨湖大道**侧。
法定代表人:衡墩建。
原告***与被告江苏康力源健身器材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康力源健身器材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邢 早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黎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