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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邳州市人民政府、邳州市房屋征收办公室行政征收、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苏03行初388号

原告***,男,1966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

委托代理人石荣仁,男,1942年9月16日生,住江苏省邳州市。

被告邳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邳州市新城区长江路。

法定代表人曹智,代市长。

被告邳州市房屋征收办公室,住所地邳州市青年东路53号。

第三人江苏康力源健身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炮车街道办事处高新技术产业园滨湖大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衡墩建,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邳州市人民政府、邳州市房屋征收办公室要求履行补偿安置职责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所诉不符合受案条件规定,经本院释明,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另行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 红

审 判 员  陈 颖

人民陪审员  许月新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 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