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苏03行初388号
原告***,男,1966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
委托代理人石荣仁,男,1942年9月16日生,住江苏省邳州市。
被告邳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邳州市新城区长江路。
法定代表人曹智,代市长。
被告邳州市房屋征收办公室,住所地邳州市青年东路53号。
第三人江苏康力源健身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炮车街道办事处高新技术产业园滨湖大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衡墩建,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邳州市人民政府、邳州市房屋征收办公室要求履行补偿安置职责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所诉不符合受案条件规定,经本院释明,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另行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 红
审 判 员 陈 颖
人民陪审员 许月新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 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