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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康力源健身器材有限公司与上海赤兔运动用品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382执31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康力源健身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
法定代表人:衡墩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赤兔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6年6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申请执行人江苏康力源健身器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赤兔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382民初36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主文:一、被告上海赤兔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康力源健身器材有限公司货款51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1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9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至付清之日)。二、被告***对上述上海赤兔运动用品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实施了如下执行行为:
1、2020年8月2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等执行材料,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2020年8月21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银行存款信息后,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750.69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银行存款可供执行。
3、2020年8月21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机动车登记信息查明,本案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苏B×××**车辆一台,车辆现下落不明。
4、2020年8月21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企业注册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上海赤兔运动用品有限公司在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企业登记信息。
5、2020年8月21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本案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无锡市江阴市××申港村××室不动产一处,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暂不进行司法处置。
6、2020年12月22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7、2020年12月22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第二次查询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8、2021年1月28日,本院联系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案件进展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相关执行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路爱祥
审判员  杲 远
审判员  孙 双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伟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