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591执3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苏容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14026448P,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坊6区52号厂房西侧。
法定代表人:张志健。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红霞,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雨嘉,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克电气(上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598136913R,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翔江公路3333号4幢3层3119室。
法定代表人:唐璐。
申请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苏容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克电气(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作出的(2021)苏0591民初37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克电气(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工业园区苏容电气有限公司货款949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以被告所欠原告货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2021年3月25日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30元,财产保全费1027元,公告费600元,均由被告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履行本判决时将其负担的费用一并支付原告。
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工业园区苏容电气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1月24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克电气(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翔江公路3333号4幢3层3119室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传票、执行裁定书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因“迁移新址不明,且无法联系收件人”而退信。
经阅卷,本案审理期间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生效判决系公告送达。
二、2022年1月24日,本院通过短信向申请执行人电子送达了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及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三、2022年1月15日、2022年2月14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分、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督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等发起财产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4494元,本院已扣划,扣除本案执行费1443元后剩余3051元已退付申请执行人。
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3.本院向苏州市各不动产登记中心发起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地产信息。
四、2022年2月22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唐璐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五、2022年2月25日,本院经最高院被执行人信息公开网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克电气(上海)有限公司名下有大量作为被告及被执行人案件。
六、2022年2月25日,本院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并告知其可以对被执行人行使审计、申请破产、悬赏执行等权利,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暂无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不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委托财务审计、申请破产审查、公告悬赏执行等调查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102892元,实际执结到位3051元,尚未执行到位9984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执行费1443元已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1)苏0591民初37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曹亚峰
审 判 员 陈 谚
审 判 员 牛 军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接 磊
书 记 员 顾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