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苏容电气有限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苏容电气有限公司与苏州长征电气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执6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苏容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唐庄路**。
法定代表人:张志健。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红霞,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钰灵,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苏州长征电气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北桥街道广济北路**/div>
法定代表人:李秀英。
申请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苏容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长征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9)苏仲调字第0740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一、申请人苏州工业园区苏容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长征电气有限公司一致确认被申请人苏州长征电气有限公司结欠申请人苏州工业园区苏容电气有限公司货款31380元,上述款项被申请人分期支付给申请人。于2020年7月30日前支付申请人15690元,于2020年8月30日前支付申请人15690元;二、仲裁费1814元由被申请人苏州长征电气有限公司承担;三、如被申请人未按本和解协议约定按时履行上述付款义务,申请人有权就未支付的部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申请人放弃其他仲裁请求,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工业园区苏容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33194元及利息,立案日期为2020年9月11日。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9月14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并限制其高消费。
2、2020年9、10、11月,本院通过全国、江苏省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不动产、人行、保险等财产情况,无存款、证券、不动产、保险、车辆。
3、2020年11月17日,本院至被××人工商注册地××相城区××街道××号,现场无被执行人。
4、2020年12月1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且清楚,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执行标的为33194元及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元,剩余33194元及利息尚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保险,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终结执行后,原有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到期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到期日之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申请,否则自行承担不利后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剑玲
审 判 员 陈 琳
审 判 员 边敬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孙伟春
书 记 员 姜 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