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91执41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苏容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14026448P,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唐庄路**。
法定代表人:张志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红霞,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钰炅,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苏州朗格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7561802011H,住,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广济北路**/div>
法定代表人:艾小荷,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德赛电气(苏州)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0763018033,住所地苏,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广济北路**v>
法定代表人:艾小荷,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苏容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朗格电气有限公司、德赛电气(苏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作出的(2019)苏0591民初131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原被告一致确认被告苏州朗格电气有限公司结欠原告苏州工业园区苏容电气有限公司货款57607元,上述款项被告分期支付原告,于2020年7月30日前支付原告28803.5元,于2020年8月30日前支付原告28803.5元。二、被告德赛电气(苏州)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州朗格电气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德赛电气(苏州)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苏州朗格电气有限公司追偿。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08元,由被告苏州朗格电气有限公司、德赛电气(苏州)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被告于2020年8月30日前支付原告。四、若被告未按本调解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原告有权就被告剩余所有未付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五、上述款项履行完毕后,双方就本案再无纠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工业园区苏容电气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9月15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各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进行高消费。
2、2020年9月16日、2020年12月26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各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仅有零星银行存款。被执行人苏州朗格电气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苏E×××**的车辆一辆。
3、2020年9月15日,本院通过江苏省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4、2020年9月15日,本院向苏州市区各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各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经查:被执行人苏州朗格电气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苏州市相城区××街道××号工业厂房,该不动产设定有案外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东支行10000万元抵押债权,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在先查封,本案为第二十九顺位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为2020年9月27日至2023年9月26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置中。
5、2020年9月28日,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苏州朗格电气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苏E×××**的车辆一辆(查封期限自2020年9月28日至2023年9月27日),但因车辆下落不明,未能实际扣押到位,暂无法处置。
6、2020年12月25日,本院通过法院关联案件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有多起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均因无可供执行财产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7、2021年2月23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58315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剩余5831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尚未执行到位。执行费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曹亚峰
审判员 黄延杰
审判员 殷 明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灵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