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002执4484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苏容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创投工业坊****厂房西侧。
法定代表人:张志健。
被执行人:大盛微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牛怀清。
本院在执行苏州工业园区苏容电气有限公司与大盛微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豫1002民初556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大盛微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存款293055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姚伟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长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