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浅海电气有限公司

山东浅海电气有限公司、宁津县美加美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91民初47号 申请人:山东浅海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果园东路西曹工业园院内一排西数第一至五间。 法定代表人:张彬,经理。 被申请人:宁津县美加美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 被申请人:***,女,197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宁津县。 申请人山东浅海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津县美加美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浅海电气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宁津县美加美电力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31,4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山东浅海电气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浅海电气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宁津县美加美电力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31,4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浅海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 珂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