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浅海电气有限公司

山东浅海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1123民初721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衡水鑫泰电力设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强县街关镇。
被申请人:山东浅海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果园东路西曹工业园院内。
原告衡水鑫泰电力设备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浅海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作出(2017)冀1123民初721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告山东浅海电气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000元,衡水鑫泰电力设备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衡水鑫泰电力设备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浅海电气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并已撤回起诉,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山东浅海电气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衡水鑫泰电力设备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武振生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文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