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1123民初721号
申请人:衡水鑫泰电力设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强县街关镇西南街。
法定代表人:魏济可,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浅海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果园东路西曹工业园院内。
法定代表人:张彬,经理。
原告衡水鑫泰电力设备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浅海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衡水鑫泰电力设备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浅海电气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000元。申请人衡水鑫泰电力设备贸易有限公司以其公司在河北武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街关支行账户为19×××53中的存款25000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浅海电气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000元,期限为12个月。
案件申请费670元,由衡水鑫泰电力设备贸易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武振生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文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