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晋0802民初1341号
原告:**。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运城市盐湖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者。
被告:运城国鑫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宁丰(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
原告**、**与被告运城国鑫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运城国鑫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二原告劳务费合计9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从被告运城国鑫混凝土有限公司处承包活计,委托被告**为其招收工人提供劳务。被告**于2021年10月9日雇佣老乡**、**夫妻到被告运城国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从事木工工作。口头约定原告劳务费每天420元,把活干完后结清。原告干到10月20日,被告不给其支付工资,仅给二原告支付了5000元生活费,随后被告**、**给原告出具一张欠条,今欠到**、**在山西运城国鑫混凝土有限公司干活人工工资现金14000元,欠款人:**、**。原告多次找三被告索要拖欠的劳务费,三被告互相推诿,至今未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农民工工资保障条例》及《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山西运城国鑫混凝土有限公司辩称,原告与被告山西运城国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不存在雇佣和合同关系,其劳务费不应由被告山西运城国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被告山西运城国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也不清楚原告与其他被告之间的关系,也不清楚劳务费的约定,应驳回原告对被告山西运城国鑫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诉请。
被告**辩称,被告**与被告山西运城国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有劳动合同关系,原告是被告**雇佣的,被告山西运城国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有结算单,支付工资***,被告**等人和被告**有雇佣关系,被告**和被告山西运城国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有雇佣关系,被告**与被告**有结算清单,有支付工资***。原告诉请是合理合法的。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状和证据,视为放弃答辩、举证和质证。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请求,提供的证据为:欠条一份,证明2021年11月2日被告**、被告**向原告出具欠原告劳务费14000元,出具欠条后被告**于2021年11月17日通过微信向原告支付劳务费5000元,尚欠9000元劳务费。欠条原件因为疫情滞留在驿站,现在只有复印件。
被告山西运城国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为:2022年1月19日支出明细,证明未向被告**支付的款项是9146.51元。设备基础水池工程结算单,证明结算时间是2021年11月2日,金额是114655元。支出明细载明2021年9月22日向被告**支付1万元,由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一张。有微信转账记录,证明2021年10月3日向被告**支付3000元,和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2021年11月9日向被告**出料44方价值16280元。长风系列软件租金结算单,由被告山西运城国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代付钢管租赁费11378.49元。水池修复协议,被告**承包因没有完工不符合验收条件,由被告山西运城国鑫混凝土有限公司自行修复,工程款是45000元,由被告**确认在欠工程款里扣除。山西兴林源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9850元,被告运城国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代被告**支付。现在尚欠9146.51元。
被告**提供的证据为:劳务用工协议,结算清单,三张欠条,支付工资***,被告山西运城国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有个三方协议,证明劳务费如果被告**没有支付,我有权向被告山西运城国鑫混凝土有限公司索要劳务费。
经质证,被告山西运城国鑫混凝土有限公司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认为系原告与被告**、**之间出具,对真实性无法确认,被告**对原告的证据予以确认,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原告对被告山西运城国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提出不是与其之间签订和结算,对此不清楚,被告**对其中的供货44**以认可,其余不清楚,本院对该44**以确认,对其他证据因被告**未到庭对该证据进行质证,本院不予确认。因被告提交的2022年1月19日《运城国鑫混凝土有限公司大小蓄水池、2号线基础施工支出明细》没有承包方**的签字,本院不予确认。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被告山西运城国鑫混凝土有限公司对被告**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为:对欠条包含其他人,无法证明和本案有关系,无法证明本案的原告欠款是多少。***是被告**单方出具,仅能证明其与原告之间存在欠薪的事实,对被告山西运城国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不发生效力。用工协议是施工内容无法证明和本案有关系,协议是被告**与被告**之间的约定,与被告山西运城国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无关。被告**说的三方协议是空白合同,无法证明欠款数额,结算单真实性无异议,无法证明被告山西运城国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之间的欠款。结合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原被告的陈述,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劳务用工协议,结算清单,三张欠条,支付工资***予以确认,对三被告之间的三方协议,虽然没有填写具体数字,但该协议加盖被告山西运城国鑫混凝土有限公司公章,被告**、**的签字,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被告**从被告运城国鑫混凝土有限公司处承包工程,委托被告**为其招收工人提供劳务。被告**于2021年10月9日雇佣老乡**、**夫妻到被告运城国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从事木工工作。口头约定原告劳务费每天420元,把活干完后结清。原告干到10月20日,被告给二原告支付了5000元生活费,随后被告**、**给原告出具一张欠条,今欠到**、**在山西运城国鑫混凝土有限公司干活人工工资现金14000元,欠款人:**、**。后被告**又支付了二原告5000元,剩余9000元,原告多次找三被告索要,三被告互相推诿,至今未付。
同时查明,被告运城国鑫混凝土有限公司2022年1月19日自己出具的《运城国鑫混凝土有限公司大小蓄水池、2号线基础施工支出明细》中工程造价预算296515元,结算后余额114655元,未支付款项9146.51元。该明细上没有承包方的签字确认,但至今被告运城国鑫混凝土有限公司尚欠承包方部分款项未清。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的,发包人应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被告**承包被告运城国鑫混凝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由被告**组织原告等工人进行施工,施工完后,被告**、**欠二原告劳务费9000元未付,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要求被告运城国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付款责任,因被告运城国鑫混凝土有限公司自己认可现还有9146.51元建设工程款未付,原告要求其承担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运城国鑫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共同支付原告**、**劳务费9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运城国鑫混凝土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王 文 斌
人民陪审员 刘 俊 永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昝 蕊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