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义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赣州诚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崇义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0725执716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赣州诚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黄屋坪路23号(宋城花园)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崇义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崇义县横水镇章源大道10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2年3月21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住南康区, 被执行人***,男,1969年6月2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住赣州市章贡区, 本院在执行江西赣州诚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崇义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崇义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崇义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崇义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义支行账号为14×××36的存款57580.09元至崇义县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西崇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营支行,帐号:1373492840000221590450)。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