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义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崇义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725民初514号 原告:***,男,198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赣州市南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赣州市南康区。 被告:崇义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崇义县横水镇章源大道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5748509800G。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崇义县兰洋综合福利院。 住所地:崇义县横水镇朱坑口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崇义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崇义县兰洋综合福利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受理。2020年6月15日,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50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