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清能燃气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中科清能燃气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沂源旺欣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3民终21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中科清能燃气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成府路35号院北楼2层223室。
法定代表人:张庆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新忠,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沂源旺欣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南麻街道办事处北埠东村村西。
法定代表人:刘安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化传,沂源天行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中科清能燃气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沂源旺欣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21)鲁0323民初29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科清能燃气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中关于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三万元的判项,并依法改判;2.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并改判沂源旺欣机械有限公司承担涉案工程项目的质量保修责任。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判决违约金3万元没有依据,该违约金判决远远高于沂源旺欣机械有限公司的实际损失。双方于2021年6月8日对欠付的工程款达成和解协议,虽然和解协议约定,我公司未按约付款应承担违约金6万元,但在一审中我公司就违约金明显过高提起抗辩,一审法院判决酌情调整违约金为3万,我公司认为属于明显过高。按照原《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减少的,人民法院应以实际损失为基础,根据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裁决。我公司应付的第二笔20万付款时间从2021年9月17日到沂源旺欣机械有限公司起诉日2021年10月13日逾期才26日时间,其实际损失远没有3万元,法院应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规定》,按照和解协议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利率(2021年6月LPR3.85%)的四倍,以实际欠款时间和实际欠款金额为基数计算损失,上诉人认为违约金应为2194.00元(20万*3.85%*4/365天*26天)。2、涉案工程没有经过合格竣工验收,尚在质保期内,理应承担质保义务。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要求,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场试验报告;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有施工单位的工程保修书。沂源旺欣机械有限公司一审中提交的工程中间交接证书仅指双方同意交接,并不代表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而且沂源旺欣机械有限公司也并没有提交以上办理竣工验收的合格法律文件,更没有提交工程保修书,因此涉案工程没有经过合法竣工验收。3、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责任,一审法院判决涉案防腐保温工程属于未列举的建设工程项目参照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的质量保修期没有依据。首先,根据《民法典》、原《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合同无效后除解决争议条款外其他条款均应无效。既然涉案合同认定无效,那参照原合同约定的条款范围不能任意扩大。其次,根据双方约定的合同工程内容、范围及工艺流程可以看出,涉案工程包括对煤气站内各钢结构、管道、设备进行底漆、面漆、中间漆的涂刷和对各管道设备的保温处理。因此,涉案工程名为防腐保温,实为防腐油漆的涂刷与保温材料的安装,兼具装修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特点。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装修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最低质保期都应该为竣工验收合格后2年。因此,一审法院判决涉案工程超过工程质量保修期没有依据。综上,为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上诉,请求法院支持上诉请求。
沂源旺欣机械有限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
沂源旺欣机械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中科清能燃气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工程款38万元,并支付违约金6万元,以上合计44万元;2、诉讼费用由中科清能燃气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承担。中科清能燃气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沂源旺欣机械有限公司履行山东药玻集中煤制气项目防腐保温施工合同一号炉质量免费维修义务,并且支付延迟维修违约金10万元;2、请求法院判决沂源旺欣机械有限公司支付延迟交工违约金34.78万元;3、请求法院判决沂源旺欣机械有限公司承担的反诉费用。后中科清能燃气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沂源旺欣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迟延交工违约金10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6月27日,沂源旺欣机械有限公司(承包人)与中科清能燃气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发包人)签订山东药玻集中煤制气项目防腐保温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中科清能燃气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将其承包的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药用玻璃产能整合及节能改造项目3-20KNm3/h循环流化床双床集中煤制气项目的防腐保温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工程为防腐保温施工总承包,施工范围如下:(1)防腐供货及施工范围(含所有的施工材料):项目内全部钢结构中间漆与面漆的防腐,包括防腐材料供货及施工;项目内全部设备中间漆与面漆的防腐,包括防腐材料供货及施工;项目内全部管道中间漆与面漆的防腐,包括防腐材料供货及施工;项目内已经完成底漆但存在损伤或其他漆面损伤的设备,承包人应予以修补;项目内未做底漆的部分应按照技术文件要求除锈及涂刷底漆、中间漆、面漆;(2)保温的供货及施工范围:项目内全部设备的保温(保温项目及要求参见技术要求),包括防腐材料供货及施工;项目内全部需要保温管道的保温(参见附件1合同价格明细表列出的保温项目),包括防腐材料供货及施工;(3)工程均按照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划定的工程施工界限,直至项目面向业主整体交工。在此期间内,项目内全部的防腐及保温涉及的材料、施工、修补、整改等;(4)配合发包人完成项目的维护、整改,及各项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工程交付(以上项目涉及的防腐和保温专业的相关内容)。4.工程承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截至合同签订,项目内的钢结构、站内设备和站内管道已基本完成安装,项目内全部的防腐及保温工程量及变化量已具备完全的估算条件。凡属项目内防腐及保温相关的工程量均属于承包人的工程承包范围。并且,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有权根据承包人的表现调整其工作内容,承包人不得拒绝和索赔。计划开工日期:2019年7月1日(实际开工日期,以开工报告为准)。施工的绝对工期60天(从7月8日开始计时)。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壹佰捌拾捌万元整(¥188万元)(其中:未税价:1663717.00元,增值税:216283.00元)。付款及结算方式:1、预付款:合同签订,承包人提交施工组织计划后3天内,支付60万元作为预付款。2、进度款:项目内煤气站站内防腐和保温工程全部完成并验收合格后30天内,支付50万元。3、投料试车验收款:装置投料连续安全运行一个月,经验收合格(以业主、发包人、监理三方代表签字确认书面验收证明材料为准)后30天内,支付60万元。4、质保金:18万元,待质量保证期(验收合格签字之日起12个月)满后30日内支付。合同第二部分第14条约定,配合项目整体试车及验收,在试车及验收过程中发生的防腐保温损坏、损伤,由承包人配合整改;第18条约定,承包人应按照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证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内保修;第19.3.2条第4项约定,承包人有以下行为,按照以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自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起始日期开始至2019年9月10日项目内处标识施工,其余保温防腐工程量应全部完工,具备验收条件,每拖一天支付合同总金额千分之五违约金。合同同时约定了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合同签订后,沂源旺欣机械有限公司将上述工程转包给河南省防腐保温开发有限公司施工。施工完毕后,2019年10月14日,山东奥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监理单位)、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单位)、中科清能燃气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实际施工单位河南省防腐保温开发有限公司对案涉防腐保温工程施工质量进行了检查,检查结论为合格,2019年10月30日,山东奥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中科清能燃气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实际施工单位河南省防腐保温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工程中间交接证书一份,工程内容为山东药玻集中煤制气战区工程及配套煤气外输管道施工范围内的防腐和保温相关的材料采购、施工、配合单车试车、配合联动试车、维护、验收,并对防腐及保温项目范围内的质量、工期、安全、环保、劳动保护、职业卫生等全面负责。站内管道,包括空气、水、煤气、蒸汽管道,站外管道包括煤气、氮气、空气、水等管道,管道及管道附件项目内需要保温的保温工程。验收意见为同意交接。2020年7月6日,中科清能燃气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支付沂源旺欣机械有限公司工程款20万元,沂源旺欣机械有限公司出具收据一份,收据上记载款项内容为,山东药玻集中煤制气项目防腐保温工程施工合同投料试车验收款,注:未完成联合调试提前支付。2021年5月24日,沂源旺欣机械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保全了中科清能燃气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的财产,2021年6月8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一份,协议约定,一、中科清能燃气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欠沂源旺欣机械有限公司工程款58万元,于2021年6月10日前支付20万元,于2021年9月17日前支付20万元,于2022年6月10日前支付18万元,付款方式只接受电汇,上述款项支付至沂源旺欣机械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沂源支行,账号:1603********)。二、如中科清能燃气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付款逾期超过10个工作日,则中科清能燃气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应付清全部剩余欠款,并且还应支付违约金6万元。三、如山东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就涉案工程付款先于以上约定的付款时间,则所有工程款应按照先到时间支付。四、沂源旺欣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法院解除对中科清能燃气技术(北京)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中科清能燃气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于解除冻结的同时支付沂源旺欣机械有限公司合同约定的首批付款20万元。上述协议签订后,沂源旺欣机械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了对中科清能燃气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中科清能燃气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支付首批工程款20万元后,未按协议约定的时间支付剩余款项。2021年6月10日,中科清能燃气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向沂源旺欣机械有限公司发送关于管道防腐质量问题的函件一份,主要内容为:涉案工程于2020年7月钢结构及管道等油漆表面发生开裂及爆皮等质量问题,经双方协商,贵司负责进行了修补,但目前热煤气管道再次发生开裂及爆皮问题。1、本次发现质量问题的部位,大部分都是去年7月处理的部位。去年修补时处理不达标,导致今年再次开裂起皮。2、要求沂源旺欣机械有限公司对本次检查的不合格部位,进行局部处理,清理底锈并重新刷漆,直至验收合格。3、热煤气管道的质量问题的整改时间点,定在药玻进行项目验收前进行。并且,工程质保期按合同约定为项目验收合格后12个月。4、本次的质量问题,属于合同范围的质量保证。要求沂源旺欣机械有限公司同意以上质量问题的处理要求。同时,将第二笔付款中的10万推后至项目验收合格后支付,第三笔质保金中的18万推后至项目验收合格后12个月支付。5、在质量问题处理方法确认前,暂停对案涉工程款支付;同时,如果由于沂源旺欣机械有限公司拖延导致质量问题的确认时间超过2021年6月25日,针对双方于2021年6月3日达成的“调解协议”,其公司不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2021年6月18日,双方签订山东药玻集中煤制气项目防腐保温工程质量问题确认书一份,双方工作人员到施工现场对案涉工程质量问题进行了现场确认,并拟定由沂源旺欣机械有限公司按照原合同约定的条款进行返工修复,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后沂源旺欣机械有限公司对上述确认的质量问题进行了修复。2021年9月13日,中科清能燃气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再次向沂源旺欣机械有限公司发送关于防腐工程质量问题的函件一份,要求沂源旺欣机械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质量问题进行整改。同日,沂源旺欣机械有限公司向中科清能燃气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回函一份,主要内容为,涉案项目内所有防腐和保温工程都已经超出合同约定的质保期,其公司可以进行有偿修复,但不承担质量保证责任。并附带发送煤制气项目除锈防腐维修核算报价单一份。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防腐保温工程系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循环流化床双床集中煤制气项目工程中的部分工程,故本案属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沂源旺欣机械有限公司不具有相应的承包资质,双方签订的山东药玻集中煤制气项目防腐保温工程施工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系无效合同。2019年10月30日,山东奥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中科清能燃气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实际施工单位河南省防腐保温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程中间交接证书载明,对涉案工程验收意见为同意交接,各方在上面盖章确认,能够证明涉案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中科清能燃气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抗辩称涉案工程未进行竣工验收,但未提供反驳证据,对于中科清能燃气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的该项抗辩不予采信。涉案工程已经竣工验收,沂源旺欣机械有限公司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且双方在诉讼过程中重新签订了工程款支付协议,该协议是对涉案工程款数额及支付期限的独立确认,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中科清能燃气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违约没有按照约定时间付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于沂源旺欣机械有限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38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6万元,中科清能燃气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请求予以调整,沂源旺欣机械有限公司未提供证据证实因中科清能燃气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违约产生的损失,酌情调整违约金为3万元。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责任,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的质量保修责任,关于涉案工程的保修期限,该工程为防腐保温工程,并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设备安装工程,故对于中科清能燃气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提出的涉案工程系设备安装工程,应适用两年的最低质保期的主张,不予支持;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对于未明确列举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发包方和承包方约定保修期限,双方签订的合同明确约定案涉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为一年,故本案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应参照适用合同约定的质量保修期一年;涉案工程已经于2019年10月30日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责任已经超过工程质量保修期,故对于中科清能燃气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要求履行保修义务,并支付延迟维修违约金10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涉案合同无效,合同条款自然无效,对于中科清能燃气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要求支付延迟交工违约金10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判决:(一)中科清能燃气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沂源旺欣机械有限公司工程款38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3万元;(二)驳回沂源旺欣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中科清能燃气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7900.00元,减半收取计3950.00元,由中科清能燃气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负担3680.00元,由沂源旺欣机械有限公司负担27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300.00元,减半收取计2150.00元,由中科清能燃气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一审判决认定违约金数额是否正确;2、沂源旺欣机械有限公司应否承担涉案工程项目的质量保修责任。
一、关于一审判决认定违约金数额是否正确问题。
法律规定的违约金兼具补偿违约损失及惩罚违约行为的两种作用,所以,并非仅以违约损失为计算依据,也应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依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确定。本案中,从本案查明事实情况看,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6月8日达成调解协议,约定中科清能燃气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分期支付沂源旺欣机械有限公司欠款58万元,且付款逾期超过10个工作日的,付清全部剩余欠款,额外支付违约金6万元。中科清能燃气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在该调解协议未涉及工程质量问题情况下,在双方达成协议两日后又以工程质量问题为由拒绝履行调解协议,且在沂源旺欣机械有限公司解决其提出质量问题后,又以其他质量问题为由继续拒绝履行调解协议。其行为明显有违诚信原则,构成违约。考虑到,双方协议的履行情况以及中科清能燃气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的过错程度,一审判决酌情确定本案违约金为3万元,并无不当。对于中科清能燃气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关于一审判决认定违约金过高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沂源旺欣机械有限公司应否承担涉案工程项目的质量保修责任问题。
1、从沂源旺欣机械有限公司一审提供证据看,山东奥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中科清能燃气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实际施工单位河南省防腐保温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0日签订了工程中间交接证书,其载明对涉案工程验收意见为同意交接,各方也均在上面盖章确认,足以证实涉案工程已进行了竣工验收。中科清能燃气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虽然不予认可,但并未提供足以推翻的反证。据此,对于中科清能燃气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关于涉案工程并未进行竣工验收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2、如一审判决所述,双方工程为防腐保温工程,并非设备安装工程,故对中科清能燃气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关于涉案工程应适用两年的最低质保期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参照双方约定认定涉案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为一年,并无不当。涉案工程已经于2019年10月30日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责任已经超过工程质量保修期,故一审判决对于中科清能燃气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要求沂源旺欣机械有限公司继续履行保修义务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中科清能燃气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00元,由上诉人中科清能燃气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王 鹏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耿润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