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23执保1642号
申请人:沂源旺欣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南麻街道办事处北埠东村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3267199768W。
法定代表人:刘安军,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科清能燃气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成府路35号院北楼2层22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306474233K。
法定代表人:张庆红,总经理。
关于申请人沂源旺欣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科清能燃气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沂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323民初29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人中科清能燃气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提取或扣划被申请人中科清能燃气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200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对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孙淑海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倪玉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