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23财保166号
申请人:沂源旺欣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源县南麻街道办事处北埠东村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3267199768W。
法定代表人:刘安军,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科清能燃气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成府路35号院北楼2层22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306474233K。
法定代表人:张庆红,总经理。
申请人沂源旺欣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科清能燃气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中科清能燃气技术(北京)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0000元(开户银行:招商银行北京分行中关村支行;账号:11×××07),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科清能燃气技术(北京)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沂源旺欣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华祥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