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工业(天津)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

某某与核工业天津工程勘察院、某某承揽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民申178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196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林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4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林西县。系***之父。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核工业天津工程勘察院。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昭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再审申请人***、核工业天津工程勘察院因与被申请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内04民终54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请求:1.依法撤销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内04民终5401号民事判决书,予以改判,支持***的全部诉讼请求;2.判令核工业天津工程勘察院与***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一、二审认定事实不清。1.2009年8月24日***与核工业天津工程勘察院签订的《岩心钻探施工合同》第一条中约定,合同施工地点为化德至东苏旗,并不包括***施工的阿巴嘎旗,原审法院认为包含阿巴嘎旗是错误的;2.原审法院仅以***父亲***陈述的“靠***”即认定***与***是承揽关系是错误的,其真实意思是案涉钻探工程是***介绍的,得通过***的关系才能拿到钻探费;3.核工业天津工程勘察院于2009年12月3日由项目负责人***为***出具了《工程量证明签单》,足以证明***与核工业天津工程勘察院存在承揽合同关系,而***提供的前述《岩心钻探施工合同》是为了证明钻探每米的价款,而不是以此份合同证明***与核工业天津工程勘察院存在承揽合同关系。(二)一、二审适用法律错误。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与核工业天津工程勘察院形成承揽合同关系,核工业天津工程勘察院错误将***应得的工程价款给付***,违反了合同相对性原则,属于给付对象错误,核工业天津工程勘察院应自行承担过错责任,原审法院不顾合同相对性原则判令***承担给付责任,适用法律错误。2.***与核工业天津工程勘察院就案涉价款属于不当得利纠纷,核工业天津工程勘察院在给付***工程款后,可以单独就涉案价款向***主张不当得利返还,原审法院将两种法律关系混为一谈是错误的。 核工业天津工程勘察院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之规定,请求:1.撤销(2018)内04民终5401号民事判决书中关于核工业天津工程勘察院承担连带责任的判项;2.依法维持(2018)内0404民初3325号民事判决;3.由***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已将案涉工程款全部给付***,不存在欠款事实。本案涉嫌***与***之间恶意串通,虚假诉讼。核工业天津工程勘察院与***就案涉工程价款已经全部结清,***对变更后的工程价格及总款项予以认可。***没有对案涉工程款提起诉讼,双方之间不存在纠纷。***与***之间的承揽关系与核工业天津工程勘察院无关,二者之间约定案涉工程单价及价款对核工业天津工程勘察院无约束力。(二)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没有法定或约定的理由,二审判决核工业天津工程勘察院承担连带责任适用法律错误。二审判决没有援引核工业天津工程勘察院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三)***的诉讼请求已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 本院经审查认为,***认可是受***雇佣进行了东苏旗的一个钻孔的施工,但主张其就之后进行的阿巴嘎旗三个钻孔的施工与核工业天津工程勘察院形成了承揽合同关系,与***无关。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与核工业天津工程勘察院所签订的《岩心钻探施工合同》虽然只约定了从化德到东苏旗的钻孔施工,但***在阿巴嘎旗的施工的价款与该合同约定的一致,均为330元/米,且核工业天津工程勘察院给***出具的工作量证明签单上也是将***在东苏旗的一个钻孔和阿巴嘎旗的三个钻孔共同计算工作量1152.34米,并没有将二者区分计算。***在原审中认可其在施工结束后一直向***主张工程款,***给付了18万元工程款,但***在东苏旗所施工的钻孔深355.56米,每米330元,工程款应为117334.8元,***给付其的工程款已经超过了该钻孔的工程款,可见其给付的不止是东苏旗的钻孔工程款,还包含其他钻孔的工程款。核工业天津工程勘察院提交的证据证明其已经将包含***主张的阿巴嘎旗三个钻孔在内的工程款给付了***。***虽然不予认可,主张是其他工程的工程款,但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在一、二审判决其承担给付责任后亦没有提出上诉或申请再审,因此该主张不能成立。在一审对***父亲***的询问笔录中,***认可一开始认为***除了化德到东苏旗外还和核工业天津工程勘察院签订了阿巴嘎旗的合同,是***找他们来的,他们都得听***的。以上证据证明***与核工业天津工程勘察院之间存在案涉钻探工程的承揽合同关系,***主张其与核工业天津工程勘察院之间存在承揽合同关系证据不足,不能成立。因此原审判决***承担给付***工程款的责任并无不当。 核工业天津工程勘察院主张***已将案涉工程款全部给付***,不存在欠款事实,本案涉嫌***与***之间恶意串通,虚假诉讼。但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该主张不能成立。核工业天津工程勘察院并未完全给付***案涉工程的工程款,因此原审认定其应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核工业天津工程勘察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核工业天津工程勘察院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