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608民初4537号
原告:河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景华晟(北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集群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河北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景华晟(北京)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河北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河北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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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