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0422民初10249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76年6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文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净峰镇湖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156220333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男,汉族,1965年3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寿县。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于202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