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闽01民辖终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某某,男,197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 原审被告:永泰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泰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许某某、原审被告永泰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2024)闽0125民初4488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闽南公司上诉称,一、根据诉状陈述及证据可知本案应属劳务合同纠纷,而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二、如上所述,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属合同纠纷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双方没有约定合同的履行地点,许某某是接受货币的一方,其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可认定为合同履行地,闽南公司住所地在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更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关系,也更符合管辖便利原则,故应由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民事裁定,将本案依法移送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引发的管辖权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因本案的案涉工程在福建省永泰县,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闽南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