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84民初4361号
原告:江苏瑞澜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高邮市天山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夏连庚。
被告:云县金盛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云南省临沧市云县爱华镇草皮街丙票(农贸市场1栋1号)。
法定代表人:黄光勇。
被告:黄光勇,男,197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临沧市云县。
原告江苏瑞澜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县金盛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黄光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通知原告交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七日内交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瑞澜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玉来
审 判 员 黄 政
审 判 员 程 聪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周 飞
书 记 员 朱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