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5)湘31民终5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建设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耀。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员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建设集团公司分公司。。
负责人:力。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员工。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厚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某建设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某建设集团公司”)、某建设集团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某建设集团公司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某市人民法院(2024)湘3101民初63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某建设集团公司、某建设集团公司分公司认可其根据案涉合同约定和履行情况,截止本案诉前尚欠某公司的款项数额共计为230.00万元,并自愿在本调解协议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90.00万元,2026年2月15日前支付50.00万元,2026年5月1日前支付50.00万元,2026年7月30日前支付40.00万元。某公司对此表示同意并自愿放弃其在原审中提出的其他诉请;
二、如果某建设集团公司、某建设集团公司分公司不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时间足额支付清每期应支付的款项,某公司有权按照一审判决的金额2509283.65元申请强制执行,同时某建设集团公司、某建设集团公司分公司应当按照年利率3%的标准从2024年1月12日起,向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直至案涉款项全部付清为止,在支付款项时利随本清。某建设集团公司、某建设集团公司分公司对此表示同意;
三、某公司在收到本协议第一条或者第二条约定的款项后,应当于收到款项的三个月内应向某建设集团公司分公司开具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某建设集团公司分公司要求在2026年4月1日前开具全部发票,某建设集团公司分公司应当在收到发票后的15日内向某公司付清尚欠的全部款项。某建设集团公司、某建设集团公司分公司和某公司对此表示同意;
四、某公司要求某建设集团公司、某建设集团公司分公司在按照本协议前述约定支付款项时,直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款项支付到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市人民中路支行,户名为:某公司,账号为:1***************1的账户内。某建设集团公司、某建设集团公司分公司对此表示同意;
五、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7834.28元,减半收取13917.14元,保全费5000.00元,合计18917.14元,某建设集团公司、某建设集团公司分公司自愿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6874.27元,减半收取13437.14元,某建设集团公司、某建设集团公司分公司自愿承担。
六、本案合同纠纷再无其他争议,各方当事人均不得再次以案涉合同纠纷相关事宜再向任何一方提起任何诉请。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或经特别授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