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科正花果苗木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科正花果苗木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渝0109民初4537号
原告:重庆科正花果苗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歇马镇柑桔村88号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756221217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守容,重庆市北碚区歇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
原告重庆科正花果苗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科正花果苗木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苗款9102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欠付款项为基数,从起诉之日即2018年5月4日起至付清为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随本清;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5年5月从原告处购买沃柑苗,尚欠苗款91020元未付。后被告于2016年5月14日出具欠条一张,承诺2017年4月前付清苗款91020元,但被告一直未付该款,故诉至法院。
项达勇未到庭答辩,在庭前邮寄的答辩状中称,其向原告购买果苗是事实,但是双方约定好先支付一部分苗款,余款待2018年果实上市后再支付,故其不同意提前支付货款。
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本人因购买沃柑苗,尚欠重庆科正苗木公司玖万壹仟零贰拾元整,承诺在2017年4月前还清苗款。欠款人:项达勇2016.5.14”。但原告至今未付该款项。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欠条等证据载卷为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原告履行了供货义务后,被告应支付相应货款,被告未支付该欠付货款,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9102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付款时间未到,但是未有证据举示,故依法应由被告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原告要求以欠付款项为基数,从起诉之日即2018年5月4日起至付清为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应诉讼权利,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项**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科正花果苗木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91020及利息,该利息以欠付货款为基数,从2018年5月4日起至付清为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76元,减半收取计1038元,由被告项达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高媛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吴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