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09执42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科正花果苗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歇马镇柑桔村88号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7562212179。
法定代表人:李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路航采购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环都大道一段59号(原印象森林售房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2MA6293ET3E。
法定代表人:康昌德。
关于申请执行人重庆科正花果苗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路航采购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渝0109民初91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四川路航采购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科正花果苗木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5000元及其利息、诉讼费等。本院受理后,由李仕兵具体负责执行实施工作。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3月2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四川路航采购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名下的牌照号码为川XXXXXX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但未实际控制。本院通过执行案件网络查控系统以及其他查控措施,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不动产、动产、公司股权、其他财产性权益、应收债权等可供处置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四川路航采购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其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的强制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渝0109执421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前述查封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仕兵
审 判 员 刘瑞鹏
审 判 员 甘 玲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周 璐
书 记 员 文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