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508民初7883号
申请人:苏州大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7579911173,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胥江路482号1号楼2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州大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保全人:苏州华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MA20HQGR7R,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长阳街425号3幢A505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苏州大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苏州华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苏州大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保全人苏州华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27340.9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依法进行查封、冻结、扣押。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保全人苏州华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27340.9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