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81民初5916号
原告:吕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熟市虞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苏州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某。
原告吕某与被告苏州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5日立案后,原告吕某于202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吕某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吕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