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航大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中航大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马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津0115民初1696号 原告:北京中航大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南郎家园18号楼-1层-01号B2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景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居民,住天津市宝坻区。 原告北京中航大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大北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中航大北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航大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给付中航大北公司2016年6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的瑞景花园4-2-303房产的物业管理服务费5,664.45元,违约金566.45元,合计6,230.9元;2.本案诉讼费由***承担。庭审中,中航大北公司自愿放弃违约金。事实和理由:中航大北公司与***是物业服务合同关系。2012年11月始,天津中航瑞赛置业有限公司与中航大北公司签订《天津市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天津市宝坻区瑞景花园高层住宅4-2-303号房屋业主。按照合同约定,高层住宅业主物业服务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米1.6元,于每月5日前交纳,业主逾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应交物业管理服务费的千分之三比例交纳违约金(现按物业服务费欠款总额的10%酌情主张)。中航大北公司一直按照合同约定为被告所居住小区实施规范的物业服务管理,提供完善的物业服务,履行了应尽的合同义务,而***却不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的合同义务,经多次催要,仍然拒绝交纳,为维护物业公司利益,故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中航大北公司对其诉讼请求所依据事实,向本院提供《天津市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小区清理杂物通知、售后服务报修记录、卫生检查记录表、律师函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另查,***居住的房屋建筑面积为95.68㎡。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系天津市宝坻区瑞景花园4-2-303房屋的业主。该房屋系高层住宅,建筑面积为95.68平方米。北京中航大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房屋所在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天津瑞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天津市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北京中航大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为该小区业主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期限自2012年11月19日起至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止;物业管理服务费采取包干制的形式,高层住宅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为1.1元/月/平方米,配备电梯、消防、二次供水等机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费用按0.5元/月/平方米的标准由业主交纳,按照合同约定的上述两项费用,瑞景花园小区的物业费收费标准为1.6元/月/平方米。***未交纳2016年6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5,664.26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北京中航大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涉案房屋所在小区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该小区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北京中航大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系北京中航大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北京中航大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分公司签订合同的行为负责。中航大北公司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应依约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中航大北公司请求的物业服务费5,664.45元数额有误,应以本院核算得出的数额5,664.26元为准。中航大北公司放弃对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自负。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九百三十九条、第九百四十四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项、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北京中航大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服务费5,664.26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给付时间同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九百三十九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