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津0115民初2600号
原告:北京中航大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南郎花园1号楼12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景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宝坻区。
原告北京中航大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原告北京中航大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中航大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计55元,由原告北京中航大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