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航大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中航大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白振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津0115民初2600号 原告:北京中航大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南郎花园1号楼12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景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宝坻区。 原告北京中航大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原告北京中航大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中航大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计55元,由原告北京中航大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