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沪0104民初24520号
原告:某甲(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许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某,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某,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上海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某,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某甲(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5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某甲(上海)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某、被告上海某乙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上海某乙有限公司支付某甲(上海)有限公司工程结算款共计784,882.58元;2.判令上海某乙有限公司支付某甲(上海)有限公司利息:以323,0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LPR的标准,自2024年8月12日开票之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461,882.58元基数,按一年期LPR的标准,自2025年9月5日立案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审理中,某甲(上海)有限公司同意法院依法调整诉请2的利息起算点。
事实和理由:
2023年8月15日,上海某乙有限公司与某甲(上海)有限公司签订《上海市徐汇区某商务城三期(**地块)标识工程合同》,合同约定由某甲(上海)有限公司承包上海市徐汇区某商务城三期(**地块)标识工程(标段二),合同金额为:2,705,719.94元。根据合同的约定:工程进度款按形象进度支付,支付比例为建设单位审定金额的70%。竣工验收完成后,支付至建设单位审定金额的80%。工程结算完成且项目完成移交后,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7%。某甲(上海)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10日完成本工程中所有产品的安装工作,验收合格并且已全部移交给上海某乙有限公司,商场于24年6月13日顺利开业。2024年8月6日,根据某丙(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中期付款证书第五期估价,上海某乙有限公司的当期应付金额为:323,000元。基于此,某甲(上海)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12日根据付款证书向上海某乙有限公司开具了对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截至目前,某甲(上海)有限公司多次通过函件、电话等方式与上海某乙有限公司沟通款项支付事宜,上海某乙有限公司都以无法确定付款时间为理由拖延支付。本合同结算结额为:2,657,610.91元。上海某乙有限公司付款:1,793,000元,开票金额:2,116,000元,质保金3%金额为:79,728.33元,自2024年6月27日项目移交之日起算2年至2026年6月26日到期。根据合同支付条款7.4工程结算完成且项目完成移交后,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7%。上海某乙有限公司应付工程款:784,882.58元。目前为止80%的进度款未付:323,000元,2025年2月11日发律师函催收进度款,也没有回应,遂酿诉。
上海某乙有限公司辩称,一、关于工程款欠款本金部分:上海某乙有限公司认可结算前的进度款欠款金额,但因案涉工程未完成结算,故不存在某甲(上海)有限公司主张的多于323,000元部分的欠付工程款情况。双方签订的《上海市徐汇区某商务城三期标识工程合同》第7条约定:竣工验收完成后支付至建设单位审定金额的80%(竣工验收时间2025年2月27日);工程结算完成且项目完成移交后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7%:质保期2年,质保金是结算金额的3%。某甲(上海)有限公司单方制作的结算书编制时间是2025年2月10日,其单方编制的送审金额为2,657,610.91元(低于合同价款),其结算文件中显示的报审时间是3月10日,但实际送交上海某乙有限公司的时间并无证据证明。而某甲(上海)有限公司的开票金额为2,116,000元也证明其知悉并认可双方尚未完成结算。故其主张的剩余款项未达到支付期限。二、关于某甲(上海)有限公司诉请的利息部分:案涉工程竣工验收时间2025年2月27日,合同约定验收后付款至80%,支付期限是每月20日前提交付款申请,次月25日前完成支付,故即使验收后某甲(上海)有限公司按合同约定提交付款申请,那上海某乙有限公司的支付时间也应当是在2025年4月25日前完成,故某甲(上海)有限公司进度款欠款起算时间有误。三、关于本案结算,上海某乙有限公司提交《案涉合同应扣款项目及金额》一份,载明:应扣款总额为43,555.99元。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3年8月15日,上海某乙有限公司(建设单位)与某甲(上海)有限公司(承包单位)签订《协议书》,约定:1工程概况:工程名称:上海市徐汇区某商务城三期(**地块)标识工程(标段二),工程项目地址:项目位于上海市徐汇区某街道某街坊**地块,东至某甲路,西南至某乙路,北至某丙路。2承包范围:建设单位将委托承包单位承担上海市徐汇区某商务城三期(**地块)标识工程(标段二),依据招标文件、招标图纸与工程规范所示,承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a施工开办项目;bT1、T2塔楼天顶logo标识工程。cT3塔楼标识工程。dT2MALL外立面标识及广告灯箱。以及合同计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其他工作。建设单位保留对上述工作内容、专业分包工程及独立承包工程进行调整和变更的权利,承包单位不得因此提出任何工期及费用上的索赔。3总工期:3.1预计开工日期:2023年6月15日,竣工日期:2023年11月30日,具体开工日期以建设单位发出的书面开工函/现场指令中日期为准;除合同特别约定外,“完成时间”/“竣工时间”/“竣工日期”将不做任何调整。5.2开具发票类型及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增值税专用发票9%。6合同造价为:甲乙双方约定的合同总价为合同价款及税款总金额。合同计价模式为:包干总价6.1包干总价条款:本工程按图纸及技术规范总价包干。包干总价:本工程合同价款为2,705,719.94元,大写:贰佰柒拾万伍仟柒佰壹拾玖元玖角肆分;其中不含税合同价款:2,482,311.87元,大写:贰佰肆拾捌万贰仟叁佰壹拾壹元捌角柒分;税款223,408.07元,大写:贰拾贰万叁仟肆佰零捌元零柒分。固定总价包含但不限于如下内容:完成本工程所需要的措施费、规费、防疫费、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制作费、材料运输费、材料损耗、样板费及其他费用(运杂费、质检费、安装费、保护费、检验与试验费、缺陷修复费)、验收、管理费、税金等全部费用和要求获得的利润以及应由承包单位承担的义务、责任和风险以及为完成本项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成所发生的一切费用。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总价在合同有效期内不予变更。本合同的增值税税款为签约时根据现行执行税率计算的结果,如结算时执行税率发生调整,则以实际税率进行结算。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如将来因国家政策变化导致增值税税率调整,增值税税款按照价税分离后的不含税合同价款根据实际执行税率计算,合同总价以上述不含税合同价款与增值税税款为基础进行动态调整。7.付款方式:7.1本工程无预付款。7.2工程进度款按形象进度支付,支付比例为建设单位审定金额的70%。7.3竣工验收完成后,支付至建设单位审定金额的80%。7.4工程结算完成且项目完成移交后,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7%。7.5剩余3%为本合同工程的质量保证金,质保期满后支付结算金额的3%。7.6承包单位应于每月20日前将当月工程进度报表报建设单位及监理代表,建设单位接报表后先由监理、现场工程师于每月30日前完成实际完成的合格工程量核定报表,并根据合同的各项扣款确定应支付的工程进度款,付款日为次月25日,再由建设单位向承包单位支付。7.7当工程量不足计划进度的70%时,可认为承包单位无能力按期履行合同,建设单位有权终止合同,并由承包单位承担一切损失。7.8已结算完成的签证变更,将计入进度款中,按7.2条执行。7.9关于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除了建设单位有权从应付承包单位的款项中扣除之外,承包单位还需向建设单位支付违约金。7.10承包单位需在建设单位付款前提供当期应付金额10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满足建设单位要求的齐全的请款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请款通知书),否则建设单位有权暂缓支付对应款项且不承担违约责任。承包单位须提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税务机关认可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使用假发票、套开发票,否则承包单位无条件更换发票,并承担票面金额10%的违约金,及由此引起的建设单位损失的双倍金额。同时,建设单位将承包单位列为不合格供方,保留对其法律责任的追究。注:【承包单位应在合同签订后28天内向建设单位提交履约保函(保函金额为合同总价的百分之十),如承包单位未能提供履约保函,建设单位有权按合同规定从首期付款(首期付款不足以抵扣的从后继付款继续扣除)中扣除等于履约保函金额的合同付款作为担保】。等等。
同日,上海某乙有限公司(总承包单位、甲方)与某甲(上海)有限公司(专业分包单位、乙方)签订《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约定:甲方、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上海市徐汇区某商务城三期(**地块)标识工程(标段二)(专业分包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1.工程保修概况:1.1.工程名称:上海市徐汇区某商务城三期(**地块)标识工程(标段二)。1.2.工程地点:上海市徐汇区某街道某街坊**地块,东至某甲路,西南至某乙路,北至某丙路。1.3.保修内容:图纸及规范约定的全部标识工程(标段二)的全部内容。1.4.工程保修金(质保金)总额:结算金额的3%。1.5.本工程保修阶段甲方的代表部门为徐汇万科中心三期项目部,乙方应接受徐汇万科中心三期项目部的管理。2.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期限:2.1.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以标识工程(标段二)通过竣工验收合格,完善整改意见并正式移交建设单位开始起算。2.2.乙方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施工合同约定的所有施工承包范围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2.3.凡属于乙方原因造成的各部位的质量问题或其他缺陷,及由于乙方维修造成业主的相关损失,均属于乙方保修责任范围;不属于乙方责任的,乙方应配合维修,费用由责任方承担。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原已建完部分的结构工程的质量保修工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2.4.由于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其他分包单位和建设单位供应材料引起的质量问题不属于乙方保修范围。2.5因业主装修过程中拆墙、管道改装移位、门窗拆改;屋面堆物超载;屋面打洞安装其他物体;楼地面打洞;外墙开槽;改变电线路、管道、电气设备等使用不当等而造成的质量问题不属于乙方保修范围。2.6.由于地震、洪水、台风等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必须出具政府提供的相关证明)及使用者拆、改、修和使用不当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经调查属实的,不属于本合同工程保修范围。2.7保修期限(以下保修期限国家、地方有更长规定的,从其规定):1)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70/50年;2)装修工程为2年;3)防水工程(屋面、外墙、厨房、卫生间、阳台、露台等)为5年;4)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5)采暖、空调及制冷系统工程为2个采暖期或供冷期;上述未列明的或与政府规定有冲突的以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为准。3.质量保修责任:3.1.乙方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应会同甲方及建设单位向用户进行必要的房屋使用说明,所有部品(例如:洁具、热水器、煤气灶等)的保修卡、合格证书、使用说明书都由装修单位在移交钥匙时统一移交甲方;否则因使用不当造成质量问题的,由乙方负责保修。3.2.保修期内,工程质量保修工作应遵循先处理问题后划分责任的原则。3.3.因乙方的施工质量导致业主退房、补偿等全部责任、费用及甲方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甲方及建设单位与相关用户进行谈判,甲方损失知会乙方后,甲方有权直接从结算款或保修金中扣除。3.4.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乙方实施保修。3.5.赔偿责任:由于乙方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甲方和用户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乙方未按合同进行保修,或维修两次(含两次)以上仍然不能解决问题等原因,用户向甲方或建设单位提出索赔,甲方及建设单位与用户进行索赔谈判,谈判结果经甲方及建设单位和用户签字后立即生效,甲方有义务知会乙方,乙方予以无条件承认;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代为支付给用户,乙方不按要求支付的,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的工程保修款中扣除。3.6.甲方转发建设单位开出的《万科现场行为过失处罚通知单》或《工程质量问题投诉处理知会》等公函,如乙方采取回避、推诿、拒绝签收的行为,导致投诉或赔偿,甲方有权直接处理,产生一切费用直接从责任单位的保修金中扣除。等等。
《工程竣工验收单》载明:项目名称上海市徐汇区某商务城三期(**地块)标识工程(标段二)项目,合同名称:上海市徐汇区某商务城三期(**地块)标识工程(标段二)合同。施工单位某甲(上海)有限公司,施工日期2023年12月25日至2024年6月10日(165天)。该份《工程竣工验收单》载明:验收合格,验收人:冯某。验收判定:合格。甲方工程主办人处有“王某”的签名,项目经理处有“杜某”的签名。
审理中,双方均认可某甲(上海)有限公司已开票金额为2,116,000元,上海某乙有限公司已付款金额为1,793,000元。案涉工程竣工时间为2025年2月27日。
关于结算总款项,某甲(上海)有限公司主张的结算总金额为2,657,610.91元,并向本院提交《项目工程结算审批表》,载明结算送审价为2,657,610.91元。该份《项目工程结算审批表》有业主方“冯某”的签名。
上海某乙有限公司则主张在此金额上应扣减43,555.99元,并向本院提交《案涉合同应扣款项目及金额》,载明:应扣款总额为43,555.99元。包括:
序号31:工程指令002,T2裙房商场西立面玻璃盒子上方LOGO龙骨被幕墙施工拆除事宜,承包商更新报价27,615.49元,变更审核金额0.00元,备注为台风因素导致的增加账,应按此部分业主保险理赔通过金额,需补充;
序号2:工程指令003,台风后商场周边灯箱维修事宜,承包商更新报价21,904.28元,变更审核金额0.00元,备注为亚厦交叉扣款,补充亚厦方面认可转扣书面资料;
序号3:工程指令004,T2超高层屋顶楼宇标识预埋件标高调整,承包商更新报价21,600.39元,变更审核金额0.00元,备注为合同范围包括与吊顶的收口,按签证描述,预埋件下课超出天花吊顶,明显不能满足设计及室内精装修,费用不应业主承担。
就上述《案涉合同应扣款项目及金额》,某甲(上海)有限公司不同意扣减,并称:关于上海某乙有限公司提出三项扣款:43,555.99元,某甲(上海)有限公司工程部已与上海某乙有限公司项目部明确回复,但上海某乙有限公司目前为止没有回应。扣款(1)、工程指令003台风后商场周边维修事宜通过理赔,某甲(上海)有限公司仅对接业主,关于保险理赔由业主与保险公司沟通,不应扣某甲(上海)有限公司款项。扣款(2)、工程指令002,T2裙房商场上方LOGO龙骨被拆。某甲(上海)有限公司已经完成预埋件是被人为拆除的,为配合业主指令要求进行二次施工,根据业主确认单所以不应核扣。扣款(3)、工程指令004,吊顶的收口超出天花吊顶问题,确因业主室内天花下口及侧墙界面更改导致。并非某甲(上海)有限公司结构低于原天花,具体看更改前后的照片(附件右下)。所以不应扣某甲(上海)有限公司款项。
以上事实,除当事人陈述外,另有《协议书》《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工程竣工验收单》、电子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涉合同应扣款项目及金额》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海某乙有限公司主张的三项扣款共计43,555.99元是否应予支持。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现有证据,就总结算金额2,657,610.91元,某甲(上海)有限公司已提交《项目工程结算审批表》《工程竣工验收单》等,且有上海某乙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的签名。虽双方实际结算并未完成,然某甲(上海)有限公司已以提起诉讼的方式要求结算,在某甲(上海)有限公司提交结算材料的情况下,若上海某乙有限公司主张相应扣款,应提交充足证据予以证明,现上海某乙有限公司提交的材料仅为《案涉合同应扣款项目及金额》,并未完成其证明目的,基于此,本院对上海某乙有限公司主张的扣款不予支持。
关于某甲(上海)有限公司主张的利息:案涉合同明确约定:竣工验收完成后,支付至建设单位审定金额的80%。工程结算完成且项目完成移交后,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7%。并且某甲(上海)有限公司同意依法调整利息起算点,现竣工时间为2025年2月27日,本院根据合同约定将323,000元利息的起算点调整为2025年4月26日。关于461,882.58元的利息,本院酌情调整至诉状副本送达之日即2025年10月24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上海某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某甲(上海)有限公司结算款784,882.58元;
二、上海某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某甲(上海)有限公司利息:以323,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5年4月26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461,882.58元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5年10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某甲(上海)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49元,保全费4,485元,均由上海某乙有限公司负担。若本案未提起上诉,负担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的当事人(已预交除外)应于裁判文书生效后收到缴费通知的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若本案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序,应根据二审裁判文书确定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负担情况予以交纳。逾期未交纳且经催交后仍未缴纳的,依法强制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的,可依法采取信用惩戒措施。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