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西咸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91民初4924号
原告:立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为西安市高新区丈八一路3号旺都D座15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梅里众诚动物保健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陕西省西咸新区空港新城北杜街道昭容街2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立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梅里众诚动物保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于2025年4月25日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其接到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立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