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581执121号
申请执行人立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陕西海隆朗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立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海隆朗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6日作出(2024)陕0581民初86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陕西海隆朗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立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035872.19元及利息;立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陕西海隆朗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鉴定费560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陕西海隆朗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该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如下措施:
1、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
2、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发起网络查询,因被执行人账户内存款余额不足,本院于2025年6月4日对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予以轮后冻结,冻结期限一年,如需继续冻结,需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如逾期未申请所造成的不利后果将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3、查明被执行人在其他法院涉及执行案件,且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现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4、经本院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的财产线索。
5、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在××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本院依法以(2025)陕0581执121-1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陕西海隆朗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予以冻结,后案外人××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表示不欠付被执行人款项,不存在到期债务。
6、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在陕西龙兴钢铁有限公司有到期债权,经本院调查,陕西龙兴钢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情况说明,表示不欠付被执行人款项,不存在到期债务。
7、查明陕西海隆朗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将陕西龙兴钢铁有限公司诉讼到本院,案件现还在审理当中。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依法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直接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可供直接执行的财产线索,该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韩城市人民法院(2025)陕0581执121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