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5执40号
申请执行人:立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710105501P,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丈八一路3号旺都D座15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澄合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00694937614R,住所地:澄城县裕兴西路。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立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澄合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渭南仲裁委员会(2023)渭仲字第6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澄合分公司未履行仲裁裁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立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2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25)陕05执40号。立案后,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和主要财产所在地在澄城县,为便于案件及时有效执行,经报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并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渭南仲裁委员会(2023)渭仲字第6号仲裁裁决由澄城县人民法院执行。
二、澄城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及有关案卷材料之日起7日内立案执行,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