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民初36315号
原告:北京翔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北京翔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依法送达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翔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薛淑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