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3民初20939号
原告:***,男,1969年11月4日,汉族,河北省保定市人。
被告:**,男,197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人。
被告:北京翔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务镇珠***兴英北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330346098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即墨市人。
原告***与被告**、北京翔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