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6民初36783号
原告:北京翔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务镇珠***兴英北路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乾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建一局集团第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云景东路80号东配楼126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金韬,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
原告北京翔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一局集团第三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北京翔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翔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翔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984.08元,减半收取计6992.04元,由北京翔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法 官 助 理 王 鹏
书 记 员 申 璐
书 记 员 郭 融